• 用户套餐包分期业务协议书

    甲方是乙方重要客户,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套餐包分期业务,且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套餐包分期业务,甲方完全知晓并确认该套餐业务是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平安网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甲方提供的,其中乙方提供的是广电运营商基础及增值服务,乙方合作伙伴提供的是设备,甲方愿意向乙方及其合作伙伴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套餐费用,详见正面业务申请表。

    二、甲方知晓并同意,该设备自交付之日起损毁、灭失等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但在设备毁损灭失后甲方应自行购买设备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合约期限届满。如果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承诺自行按照设备随附保修证书申请售后服务,无需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同意并保证,甲方在乙方合作伙伴业务办理系统中填写的地址应与甲方在乙方业务系统中的预置地址(即有效地址)保持一致。如地址不一致导致设备无法配送的,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在扣除相关退款手续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预缴的剩余费用退还至甲方付款账户。

    四、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约定的套餐包分期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主动接受乙方及其合作伙伴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的客户回访等,如乙方及其合同伙伴通过电话回访认定甲方不符合本分期业务办理要求的,有权取消甲方订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预缴的相关费用。

    五、自甲方签署本协议并经乙方及乙方合作伙伴确认订单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其合作伙伴会将设备配送至甲方有效地址;如甲方拒收设备即构成违约,乙方及其合作伙伴有权以甲方预先支付的所有费用作为违约金弥补其损失。

    六、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约定的套餐包分期业务办理完毕合约机开通之日起(以乙方合作伙伴系统中数据为准)的次月1日(含)起,持续在网24个月(即合约期为24个月),并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套餐费用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承诺合约期内,遵循契约精神,不得申请调整套餐内容,不得取消套餐。合约期满后,如甲方拟继续享受相关服务,需与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协商后,补充签署相关协议。

    七、甲方同意由乙方合作伙伴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及合作机构)从本人账户中主动扣收本人应付款项,届时无须获得本人的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本人,并无需本人向上述第三方机构进行扣款授权。本人同意为完成资金代扣操作,乙方合作伙伴有权合理使用并向委托扣款的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内容及其他为完成资金代扣操作而必要的个人信息。

    八、扣款账户指甲方在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乙方合作伙伴委托办理代扣业务的机构/银行等扣划套餐费用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在《分期服务申请表》的客户信息中,如账户信息变更,甲方承诺事前告知乙方,在乙方合作伙伴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如中金支付有限公司及合作机构)未收到甲方账户变更或甲方对扣款授权终止的通知前,仍对原扣款账户进行扣收的,上述第三方机构免责。扣款账户户名应与甲方名称保持一致。甲方应于套餐还款日前,将当期套餐费用足额缴存至上述扣款账户,以便当期套餐费用扣划。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划的,视为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当期套餐费用,甲方应按乙方合作伙伴的要求将套餐及违约金缴存至上述扣款账户。承租人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真实合法,因提供虚假的扣款账户资料给乙方及合作伙伴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和其合作伙伴(平安网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随时查询、复制、使用甲方的单位/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卡信息),授权并同意乙方和乙方合作伙伴将甲方有关信用信息报送至相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记录系统等,授权并同意乙方和乙方合作伙伴共享各自所拥有的甲方信息数据。

    十、甲方承诺按所办理套餐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按期(每月20日为缴费截止日)支付月套餐包分期费。如甲方未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但仍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套餐月基本费金额按月计收甲方费用。甲方发生欠费的,每超过缴费期限一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和乙方合作伙伴支付滞纳金。

    十一、在合约期内,甲方违反上述各条款中的承诺,即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损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支付如下违约金: 违约金=最终用户每月套餐金额*未支付的剩余套餐月数。

    十二、在合约期内,如甲方构成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将乙方对甲方之债权主张全权委托乙方合作伙伴代为追偿,并接受乙方合作伙伴采取公告、委托代理清欠机构清收、提起诉讼、录入个人征信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三、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合作伙伴联系地址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7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